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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公布:2014年度劳动违法典型案件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12-21

编者按:在《劳动法》施行20周年之际,中华全国总工会专门梳理了2014年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并从中挑选10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例子进行集中公布。 全总法律工作部

编者按:在《劳动法》施行20周年之际,中华全国总工会专门梳理了2014年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并从中挑选10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例子进行集中公布。

  全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现状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事件还大量存在,有的案件事件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推动劳动法律贯彻实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会应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借助媒体力量,推动形成有利于劳动法律实施和职工权益维护的舆论氛围。

  NO.1 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

  河南籍应届女大学生郭某在应聘新东方烹饪学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烹饪学校“限招男性”的招聘条件被拒。2014年7月8日,郭某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10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11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烹饪学校文案职位不属于法定女性禁忌劳动范围,烹饪学校未对郭某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仅以岗位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录用郭某的事实成立。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烹饪学校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给郭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向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NO.2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林克电子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童工

  2013年底,深圳市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林克电子有限公司因非法使用童工被媒体举报。2014年初,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两公司73名四川凉山籍彝族员工中,未满16周岁童工9人,其中可立克公司使用2人、德林克公司使用7人。2014年1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社部门对两公司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1月10日和14日,分别对可立克公司、德林克公司处以1万元和3.5万元的行政罚款。

  NO.3 安徽青山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安徽青山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与胡某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每月向胡某支付工资2500元,但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胡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于2014年6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裁定,公司因未与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另向胡某支付21774元。

  NO.4 四川遂宁四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不平等承诺书

  2013年12月,四川遂宁四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员工无任何理由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包括工作上的应酬接待也绝对服从;自愿放弃星期天、节假日(春节除外),坚持下午不定时下班;迟到一分钟接受处罚130元;自愿将每月实领工资的30%押在公司,押满2万元为止。该承诺书引发员工普遍不满,有员工在网上公开此事。当地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得知后,前往该公司调查,在确认网络举报情况属实后,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在一周内进行了整改,并承诺今后不再要求员工签订类似协议。

  NO.5 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与陈昌力建立劳动关系,安排陈从事装卸工作,实行计件工资。从2013年3月起,因生产任务减少,公司只给陈安排少量工作,但仍按原计件标准发放工资,致使其月工资始终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时只有90元/月。2014年3月,公司以陈没有打卡上班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当地工会的帮助下,陈昌力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公司向陈支付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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