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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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21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罗娜 律师 [摘要]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目前有三种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文章通过对冷冻胚胎三种学说的比较分析,认为关于冷冻胚胎的三种学说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罗娜 律师 [摘 要]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目前有三种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文章通过对冷冻胚胎三种学说的比较分析,认为关于冷冻胚胎的三种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均不能准确的概括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而最终认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为特殊物即生命伦理物。既然冷冻胚胎是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当然就成为继承的客体由继承人予以继承。 [关键词]冷冻胚胎;物;生命伦理物;继承 Legal Isues Rsearch for the Frozen Embryonic Inheritance Abstract :About the legal property of the embryo, theoretically,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views:namely, subject, object and inter -mediate.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three kinds of theories of the embryo concludes that three main doctrines can’t summariz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frozen embryo accurately.However, the article finally thought the legal attribute of embryos is Life ethics property.Therefore, since the frozen embryo is roperty, so all the people as the object's death, frozen embryo of course has become the heritage, to become the heir to the succession of the subject. Key words: Frozen embryo;Roperty;Life Ethics Property; Inheritance 前言 2014年9月17日,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二审在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槌,法院最终撤销了宜兴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允许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 该案一审和二审两种不同的结果,引起了我国法学界学者的高度关注。他们中有人认为:冷冻胚胎有可能发展为生命,是不允许随意转让和继承的。而有部分学者认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就理所当然的成为遗产由继承人予以继承。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折射出冷冻胚胎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处境,也给司法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现实难题即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 而要解决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首先要厘清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鉴于此,本文将通过对冷冻胚胎的三种法律属性说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的法律和实践,从而在法律上给冷冻胚胎一个合理的定性。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目前主要有 “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1] (一)冷冻胚胎的“主体说” “主体说”认为胚胎具有生命属性,只是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人,根据这种观点,胚胎就不得毁弃,但将其捐赠还是允许的。[2] 有学者认为将冷冻胚胎视为主体存在伦理上的缺陷,令人难以接受,而且容易造成世界人口的进一步膨胀,进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主体,那么销毁冷冻胚胎就与杀人无异;而如果将其孕育成人,就会大大冲击人类繁殖的自然性,违背社会伦理性,令人难以接受。[3]另外,在美国、德国和英国的实务中也没有把胚胎当作人的判决。[4] (二)冷冻胚胎的“客体说”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属于物的一种类型即有形物。我国物权的设立有法律明文规定,有形物中只有法律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在处分上具有限制,很明显人类冷冻胚胎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因此它具有完全物权属性。[5] 但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冷冻胚胎属于生命遗传物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把这类生命遗传物质作为一种普通的民法上的物或财产来对待,由于冷冻胚胎的利用涉及到生育权行使的问题,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冷冻胚胎视为财产,也容易导致夫妻离婚时生育权行使的冲突。[6] (三)冷冻胚胎的“中介说” “中介说”认为冷冻胚胎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从人到物的过程,并且具有发展为生命的可能,但还不能视为真正的人。[7] 该学说认为,冷冻胚胎具有极高的医学研究价值,如果将冷冻胚胎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将不利于冷冻胚胎的科学研究与合理利用,会严重阻碍医学研究和医疗技术的创新与进步,不利于增进现有人类的生命与福祉。[8] 如果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物就意味着所有的人都可以随意处置冷冻胚胎的冷冻胚胎,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并且因为它具有财产属性和自由转让性,容易导致冷冻胚胎的商业化,违背人类道德。因此,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物也不恰当。冷冻胚胎应是介于人物之间的特殊组织,应受到特殊待遇。 笔者认为,中介说看似表面上避开了主客体之争的尴尬局面,建立了“人—中介—物”的三级模式,但是实际上还是没有解决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而且在法律关系要素中也不好认定,适用法律时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难以区分。 二、冷冻胚胎属于物的正当性证成 从上文中可以发现,冷冻胚胎的三种学说均不能全面正确的概括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应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物,但它又不是一般物,而是一种特殊物,即生命伦理物。[9] 既然认定冷冻胚胎属于民法上的物,即生命伦理物,那么首先就得清楚何为民法上的物?何为民法物的类型化?何为生命伦理物?以下笔者将一一进行阐述。 (一)冷冻胚胎具有“民法上的物”的特征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的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求,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10] 此外,冷冻胚胎还具有一般物的特性——存在于人体之外,有用性,可为人力所支配,还具有稀缺性的特征。此外,冷冻胚胎能够独立于人体之外而存在,试管婴儿的早期胚胎可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予以保存,表明了其独立性。所以冷冻胚胎应属于物的范畴。但是由于冷冻胚胎其内在特殊性和外在生命体征使得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一般物来对待,对其法律属性需要进一步的细化。 (二)冷冻胚胎在法律地位上应视为生命伦理物 1.从冷冻胚胎的特征上看其具有生命伦理性 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是指从人体分离后,在植入新的人体之前的人体器官和组织。[11]人体器官或者组织脱离人体之后,不再具有人格载体的属性,应当属于物的性质,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组织和器官,笔者认为有如下特点: 第一,生命体征明显,具有生命活性。精液、脊髓液等组织从移植出人体到移植入新的人体之前,普遍具有生命活性,组织的再生力与生命力才能在新的人体中体现其可利用性和价值。 第二,唯一性与不可逆性。脱离人体的组织和器官在脱离人体之前承载着生命活体的特征,在一定条件下,仍视为人的身体,延续着生命体征,足见其人身价值性。并且,尽管这些组织可以再生,但其再生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于人体中,一旦脱离人体,若无适合条件保存,便会毁损,且不可修复,不可逆转其已然灭失的命运,因此,这种毁损和灭失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不能以一般的物对其进行法律调整。 第三,伦理性与限制独立性。由于脱离人体的组织和器官无论是被移植入另一个人体之前,还是脱离人体之后,与人身属性是密切相关的,涉及到了人格利益,且其独立存在的属性是有时间与条件限制的,冷冻保存的环境因素也成为限制独立性的因素之一。因此,若侵犯了这些分离部分,并且造成了损坏,可以依据侵害身体完整性的权利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医院对于胎盘的处置必须经产妇或其家属的同意方可进行的原因。 2.从民法物的类型化上看冷动胚胎属于生命伦理物 类型化是指在具有相同特征的事物中,因其类型的不尽相同,又将类别物分为不同的型。民法物的类型化是指在具有相同特征的所有物中,又将物分为不同的类型。 (1)传统民法物的分类 民法上的物分为广义民法物和狭义民法物。广义民法物,是作为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的特定客体,一般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和新型物,是一个开放的概念。狭义民法物仅指有体物,即能被触摸的物品,也包括“无形有体”的自然力,如风、光、热等。[12]显然冷冻胚胎属于有体物。 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13]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冷冻胚胎显然属于动产 (2)“民法上的物”的新分类 有部分学者对物的分类另辟蹊径,按照“以人类中心为指导思想”,根据各种物所具有的不同层次“自然属性”作为划分物的标准。根据物是否具有“自然属性”,将物分为一般物和广义特殊物;依照物是否具有“生命属性”,又将广义特殊物分为生命伦理物和狭义特殊物。[14] 杨立新教授也另辟蹊径,把物分为三种:第一种就是具有人格、具有生命的物,即伦理物;第二种是特殊物;第三种是普通物、一般物。[15] 杨立新教授还认为,人有人格,那么物应该有物格,因此提出一个新概念——物格。民法物格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因此杨立新教授根据物的基本属性,又将物设立三个“格”。“第一格是‘生命物格’,它是物格中的最高物格,概括的是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以及脱离人体的器官及组织。在这个格中,所有的物都是有生命的,所以叫做生命物格。第二格是‘抽象物格’,例如货币、有价证券、网络上的虚拟财产等。第三格是‘一般物格’,即需为有体,能为人所支配,独为一体并能满足人类需要的物。[16]”通过这种划分,就把民法上的物分成了三种基本类型。 由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器官的组织的特点可知冷冻胚胎属于具有生命的物,即伦理物,具有最高的物格,那么何为生命伦理物呢? 生命伦理物是指具有生命特性或源于生命、与具体人格利益相连、对人类社会的伦理性价值显著的、享有特殊社会和自然地位的特殊物。[17]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生命伦理物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的广义特殊物,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而冷冻胚胎具备民法上为物的基本要素,并且具备能发展成为生命的潜能,生命伦理性特征显著; 第二,生命伦理物是一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物,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更多的是一种精神利益和情感因素; 本案中,冷冻胚胎所承载的不仅是夫妻俩为人父母的企望,也是四位失独老人延续香火、传承血脉的精神慰藉,正如沈杰父亲所言,“我们希望能从法律上拥有这四枚冷冻胚胎,这是我们下半辈子的指望,也是这个家的延续。”这种情感抚慰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利益。 第三,生命伦理物兼具人格属性和物权属性,具有不可替代性,受特殊法律规则调整。 冷冻胚胎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运用下由夫妻双方自主决定体外授精的产物,这类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在尚未脱离人体之前,为人身之一部分;在脱离人体由专业机构保存后又具有限制独立性,并且有发展为生命的可能,潜在的人格特性便使得其不同于一般物。冷冻胚胎这种伦理人格性与物权客体性的特殊结合体,自然要求由特殊法律规则进行调整与细化。 综上所述,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而不是将其作为主体,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能够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因而没有必要将其界定为主体,也没有必要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创设第三类民法的基本范畴。[18] 三、冷冻胚胎应当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一) 冷冻胚胎作为遗产予以继承的可能性 法学上认同的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财产的概念,是指人身之外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表现为权力的是积极财产,表现为义务的是消极财产。[19]我国《继承法》上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此处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正是这种广义上的财产,不仅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也包括财产义务。[20] 冷冻胚胎包含了人类精力和财力的付出,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财产内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为物,而物只是财产的一种客体,[21]因此当夫妻双方死亡后,冷冻胚胎就当然可以作为继承权的标的即遗产予以继承。 (二)冷冻胚胎继承的特殊性规定 既然冷冻胚胎可以作为物由继承人继承,那么继承者对冷冻胚胎就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但毕竟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物,从对冷冻胚胎的利益和保护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其继承者及对冷冻胚胎的处置要有严格的限制,要区别于一般物。 1.继承冷冻胚胎的保存 冷冻胚胎必须储存在零下196摄氏度的液氮罐中才得以保存,非医疗机构根本无法保存,且保存费用高昂,因此,冷冻胚胎继承人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以确保冷冻胚胎的保存成为可能,否则,继承冷冻胚胎又无力保存,那么继承就失去了意义。 2.继承冷冻胚胎进行代孕的可能性 冷冻胚胎继承人对冷冻胚胎享有所有权,他们当然有权利将冷冻胚胎植入体内,将其孕育成人。当夫妻双方均死亡后,代孕成了冷冻胚胎继承人精神抚慰的首要选择,但代孕在我国是被禁止的,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这一限制并非没有突破口。 当前的代孕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人身性代孕,代孕者只需将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体内,而自己则不提供卵子,只是帮助他人进行代孕;另一种是基因型代孕,妻子不能怀孕,丈夫与代孕者发生性行为,即当前禁止的借腹生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代孕,但这只是一种笼统的概念。例如,澳大利亚允许社会公益团体的代孕或者友情代孕,只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化代孕。而美国有四个州代孕在特定条件下也是合法的。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对于代孕不应绝对的禁止,人身性代孕行为应该有条件的允许,以实现那些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做父母的心愿,而那些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代孕仍应禁止。这就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明确代孕的定义,从而更好的平衡情理与法理的冲突。 3.继承的冷冻胚胎的不可转让性 由上文可知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为生命伦理物,即物的类型化之一,那么就可以由冷冻胚胎的继承人予以继承,但是它又不属于一般物,其兼具物权属性和人格属性。胚胎的人格属性又决定了冷冻胚胎禁止流转和处分,而继承并不涉及到流转和处分的层面。此外,冷冻胚胎的伦理性堵住了“财产说”的商业化风险。可想而知,如果将胚胎视为一般物,不仅有忽略胚胎的生命属性之嫌,客观上为胚胎商品化提供了依据,还与尊重人类作为价值主体的主流价值观明显相悖。而且我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中还规定:“禁止实施胚胎赠送。”这些都表明冷冻胚胎不能成为交易或者赠与的客体。 4.继承冷冻胚胎不得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伦理道德 不管多么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都不禁止已婚夫妇生育子女,只是限制数量的多少。冷冻胚胎是夫妇双方生命的结合体,它属于生命伦理物,具有发展为生命的可能性。只要不超过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数量,冷冻胚胎所有人是可以行使将他们孕育的冷冻胚胎孕育成为人的权利的。在夫妇双方死亡后,将他们合法拥有的冷冻胚胎由他们的父母继承,并允许他们将冷冻胚胎孕育成为他们的后代,是不会违反社会伦理和道德的。相反,冷漠地对待具有生命体征的冷冻胚胎,禁止继承冷冻胚胎的做法,才是违反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行为。 结语 如上所述,笔者认为,冷冻胚胎在法律属性上应认定为生命伦理物,那么当物的所有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就当然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予以继承,使其能够孕育成为一个人,延续父母的生命,满足继承者们的精神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情理和法律的关系,才能够体现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将冷冻胚胎在法律属性上认定为生命伦理物,在法律适用层面有了明确的划分,在法律与人情、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伦理等复杂问题的研究上具有借鉴意义。希望对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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