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龙律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12-21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
总机:0371-66320526 13613868402
固话:(+86)0371-66320526 微信号:yulonglawfirm单位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优胜路南路26号国奥大厦19-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