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龙律所

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 央行规范民间借贷拟实行许可制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12-23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为代表的一批非存款类组织,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的状况将一去不复返。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为代表的一批非存款类组织,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的状况将一去不复返。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这意味着我国将对非存款组织的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小额贷款已成民间金融主力

  民间金融近年来发展迅猛,一大批小额贷款公司、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涌入市场,活跃度日益提升。但一些问题也相应暴露出来。

  央行南京分行行长、原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对此类问题的分析就颇具代表性。其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的《关于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建议》指出,目前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贷款投向不合理、大额化倾向突出,内部风险控制不到位,违规经营现象严重,恶化金融生态环境。

  他同时提醒,互联网金融模式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产生了新风险。而出现上述各种风险的原因,“是由于目前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行业的发展缺乏规范和引导,机构属性、准入与退出、业务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机制、消费者保护等内容都有待明确”。

  一方面,民间信贷有需求,但另一方面,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也是当务之急。央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当前,各地民间融资活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社会资金脱实向虚,民间融资中介化趋势明显,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央行强调:“有必要对各类不吸收存款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纳入统一监管,加大非法放贷活动查处力度,形成正面激励与负面威慑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民间融资浮出水面、阳光运行,保护合法、打击非法,为更有效地规范民间融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建立长效机制和制度基础。”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征求意见稿最引人注目的是其对非存款组织的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对于为何要作此规定,央行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指出,放贷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基于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考虑,有必要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也是国际惯例,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等地区都对放贷业务采取牌照管理。

  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也将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央行指出,这是考虑到放贷业务的特殊性,特别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以自有资金放贷,需要保留一定的实缴注册资本门槛。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域差别大,注册资本门槛不宜过高,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规定维持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

  征求意见稿在地域经营上又给小贷公司松了绑。征求意见稿指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这一规定如若通过,其结果是小贷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有望扩大。因为,目前,小贷公司大多在特定的县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跨区经营。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

  为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行为,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业务经营规则作了一系列约束性规范。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发放贷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按照规定向借款人提供相关信息,进行风险提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所发布的广告中应当清楚展示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编号并明确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以合法、适当方式为逾期借款人提供还款提醒服务,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债务催收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得约定仅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

  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关于监管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央行和银监会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内,制定公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规则,指导地方政府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各地方政府负责辖区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可授权专门部门作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包括依法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参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

  法制日报北京8月12日讯


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
总机:0371-66320526 13613868402
固话:(+86)0371-66320526 微信号:yulonglawfirm单位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优胜路南路26号国奥大厦19-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