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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遛娃之食品安全篇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03-18

又到了十一长假,不少家长开始带着孩子外出游玩,无论是提前准备,还是到游玩地购买,很多家长在给孩子购买食品时更青睐冠以儿童字样的食品,认为它们更符合孩子成长发育的需

又到了十一长假,不少家长开始带着孩子外出游玩,无论是提前准备,还是到游玩地购买,很多家长在给孩子购买食品时更青睐冠以“儿童”字样的食品,认为它们更符合孩子成长发育的需要。那么,这类价格往往较高的“儿童食品”是否真的适合孩子?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家长们又该如何应对呢?
 
实际上,通过新闻调查发现“儿童食品”这一概念,是部分不良商家自造出来。这些商家通过自造概念,“挖掘”出了家长们的消费需求,埋下“消费陷阱”,等着消费者上钩。这种做法完全就是利用家长们“爱子心切”的心理,来欺骗消费者。同时,部分儿童食品为了使口感更适合儿童口味就加入多种添加剂。

 

记者曾在广州某超市冷冻区发现一款“儿童菲力牛排”,从配料表成分来看,与该品牌的其他牛排产品几乎一致,且含有食用香精等8种食品添加剂。

 

华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柳春红就此问题表示,一些产品为了迎合儿童口味,可能加入更多食品添加剂,如色素、调味料等。事实上,目前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的制定是基于体重60公斤的成年人为参考而设定的,并没有针对儿童制定添加剂限量标准。“若儿童食用含有过多添加剂的食品,可能产生急、慢性毒性,当然这些都与最终摄入的剂量有关。”
 
家长们在购买商家食品之后,双方之间就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购买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该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采购和销售食品,如果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可以认定其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在责任追究时,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而后由先行赔付方向最终责任方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秦静静
向日葵法律团队
2019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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