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龙律所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执业纪律会议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11-01

2020年9月5日下午,在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律师执业纪律会议,律所全体律师及实习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主要学习了《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2020年9月5日下午,在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律师执业纪律会议,律所全体律师及实习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主要学习了《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等文件。
河南豫龙律所主任李海林、律师谢振华、律师王云奎等针对此次会议主题发表讲话,高明阳、王玮领读文件内容。
会议就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学习:
第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集体学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9年通报惩戒典型案例》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9年1月份至8月份通报惩戒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学习,引以为戒,规避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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