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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域刑辩团队经典辩护案例分享-王印春律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1-09

案发地点: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承办人: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王印春律师 案件结果: 最终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张三是一位大货车司机,常

案发地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承办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王印春律师

案件结果:最终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张三是一位大货车司机,常年开车奔波在全国各地。2021年5月份的一天,当时是凌晨2时许,张三驾驶大货车正行驶在云南省大理州境内某高速公路上,撞上了前方的一辆停在应急车道和行车道之间的中型货车上,导致正在车下修车的该车司机李某当场死亡。经过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很显然,依照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驾驶证也会被吊销。后来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张三刑事拘留,后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办案过程:

张三的家属聘请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的王印春律师担任张三的辩护人。王律师到云南当地依法会见了张三,了解了案情,王律师的初步辩护意见认为,事故发生时正值深夜,死者李某明知高速公路上车辆出现故障后,应当在车后一段距离内设置警示标志,人员应当马上撤离到安全地带,他不仅未撤离,未设置警示标志,还持续在路上修车长达四十分钟,肇事司机张三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根据肇事车辆CPS+北斗定位显示,事发前一刻车速是59km/h,和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79km/h差距较大,王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委托的车速鉴定结论并不十分科学,基于上述理由,加上本案属于过失犯罪,嫌疑人没有前科,王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但是被驳回,检察官在事后沟通中表示,可以积极与被害人、保险公司协商赔偿,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很快被起诉到了检察院,王律师到检察院认真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发现嫌疑人张三的供述对自己很不利,张三在口供笔录中承认,事发前他注意力不集中,光顾看了高速公路边上的运土车,而且在距离被撞车辆一百多米时看到了该车辆,但是由于注意力不集中,以为是行驶中的车辆。他还回答:如果当时注意力集中,就不会发生这起案件了。

本案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嫌疑人张三即属于此类情况,他的供述应该是真实的,是对他极其不利的。掌握了上述不利情况后,王律师积极联系了远在外地的死者家属,联系了肇事车辆保险公司,通过一整天的网络沟通联系,最终在傍晚促成保险公司、死者家属、嫌疑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履行后,死者家属出具了谅解书。王律师随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并且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嫌疑人张三不久就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顺利从云南回到了老家河南,暂时恢复了自由。

 

辩护思路:

 

  王律师在书面辩护意见中坚持两手抓,一是陈述嫌疑人罪行较轻的理由,二是坚持认为嫌疑人张三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王律师的第一项辩护意见,在2022年新年到来之际对嫌疑人张三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样一来,张三不仅彻底恢复了自由,而且也不会因为他的这次犯罪行为对子女成年后的参军、报考警校等需要政审的地方造成不利影响,还保住了宝贵的驾驶证,可以继续从事驾驶员的相关工作。嫌疑人本人及家属多次对王律师表示感谢。

辩护心得: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切合实际,据理力争的同时也要切合实际,不做无谓的单一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是律师的真正职责所在。王律师同时对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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