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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民事诉讼制度的联系与差异管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12-21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王政伟 毋庸置疑,在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上,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重要的方法。很多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方法的选择上,以及二者的联系与差异上,总是难以分清。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王政伟
毋庸置疑,在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上,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重要的方法。很多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方法的选择上,以及二者的联系与差异上,总是难以分清。那么二者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呢?
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内涵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现在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设立的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争议解决制度。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虽然民事诉讼与仲裁都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私权争议的民事程序制度,但是,两者所涉及的争议解决者的性质不同,必然决定了争议解决过程中的程序法律适用不同。民事诉讼作为一种公力救济,其争议解决者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因此,在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只能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而仲裁作为一种社会救济,其争议解决者是民间性的仲裁机构。因此,在仲裁庭行使仲裁权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我国仲裁法。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之间的联系: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当事人的地位都平等,都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都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其义务等。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并且可以执行、撤销仲裁裁决。
    三、仲裁与诉讼各自的特点差异
    1. 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受案范围是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而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仲裁的事项被重合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要小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可仲裁的事项均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可提起民事诉讼的事项可能是仲裁不能解决的。
    2. 组成仲裁庭和审判组织方式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或者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由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地选定。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组成由人民法院确定。
    3. 审理原则不同。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而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才不公开审理。另有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4. 审级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结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法定撤销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作为特例,依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其他大量的民事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
    5. 仲裁裁决和法院裁判的作出不同。在仲裁中,仲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诉讼中,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应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 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必须是双方选择的一致性,体现出双方的自愿,其表现形式是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虽然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但必须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包括在争议和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均可,并且要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对方认为不应该起诉或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在应诉后陈述自己的主张。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
    7. 当事人权利不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员,也不能超过管辖级别选择管辖法院。充其量可以依法要求合议庭成员回避,但是法院是否同意回避,回避之后由谁担任新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当事人都是无权干涉和选择的。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依照仲裁法,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如果双方难以选定,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仲裁非常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受理和管辖,即是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结果,又是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产生。
    8. 审理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9. 收费不同。仲裁收费总额比诉讼费高。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法院对诉讼费缴纳则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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