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东以公司高管低价转让公司资产损害其权益为由维护权益时只能提起代表诉讼寻求救济。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12-21
							
						裁判主旨 在公司未进入清算解散程序的情况下,执行董事根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资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害股东剩余财产权的行为。即使该交易转让价格明显过低,股东也只
                                上一篇:河南豫龙2017年度大事记 
							
							
                                下一篇:豫龙律所新年篇法律科普(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