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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极寒天气初中生校内扫雪冻伤或致残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03-19

近日,安达市太平庄镇中学初一学生鲁岩岩早上七点多来到学校,并在学校组织下和班级同学一起扫雪。平时鲁岩岩没有戴手套的习惯,就光着手使用扫帚和铁锹在户外干了三个小时不

近日,安达市太平庄镇中学初一学生鲁岩岩早上七点多来到学校,并在学校组织下和班级同学一起扫雪。平时鲁岩岩没有戴手套的习惯,就光着手使用扫帚和铁锹在户外干了三个小时不到的活。
 
但等扫雪结束后,鲁岩岩发现手已经不听使唤。发现她的手被冻伤后,老师在十点多联系了鲁岩岩的妈妈。几经辗转,鲁岩岩在当天下午被送到了大庆油田总医院。鲁岩岩的右手手指大面积水肿,突出的部分跟手指一样粗,部分位置还有发黑的情况。医生介绍,冻伤一般观察期在10到15天,鲁某的手水肿部分容易康复,但发黑部分一旦恢复不好,不排除有截肢可能。
 
在看到上述报道后我们对事情进行了梳理和要点提炼,对于该事件中间蕴含的法律问题整理后发现有以下几点:

  •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
  • 学校是否应该在组织集体活动之前进行安全教育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寒冷室外三小时的劳动时间是否过长;
  • 该事件中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学生以及其监护人自身的注意义务范围;
  • 学校是否应该担责。
 
 
向日葵法律团队经过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后得出了以下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9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收到损害的案件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份额应当根据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来判定过错程度,并由此确定过错责任比例。
 
具体到本案之中,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组织在校学生参加集体活动时应当保证活动中设施安全以及学生的人身安全。换言之,本案中校方在安排校园清扫这项活动之前应当考虑到极端严寒的天气条件合理安排活动时间,并安排老师在活动现场做好管理工作,但是本案中,13岁学生在极寒条件下,扫雪近三个小时,学校方面显然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义务。同时,学生家长对学生并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在极寒条件下,应当教育并让学生佩戴保暖衣物及手套,另外,学生对于自己的身体的保护也应当具有合理的一般的认识,并作出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此可见,对于该事件的发生双方均具有一定过错。
 
对于校方的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结合上文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规定,学校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家长亦未尽到监护义务以及学生本人并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对学校的责任应当予以适当减少。
 
向日葵法律团队通过本次案件的详细解读,旨在让校方和家长对学校的法定教育、管理义务有初步的认识,同时,学校和学生家长并非站在对立面,只有学校尽责管理,家长积极配合,才能打造出一个安全、放心的校内环境,才能让学生健康茁壮的成长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刘辉
向日葵法律团队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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