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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在即,学校传染病防控法律责任及落实措施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03-19

2020年2月20日下午,河南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扎实做好开学前各项

2020年2月20日下午,河南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扎实做好开学前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一)认真谋划开学时间。(二)积极做好开学前网络教学工作。(三)全面摸排师生员工假期行踪和身体健康状况。(四)设置隔离观察场所。(五)细化开学工作方案。
除此之外在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面提出了九点要求:(一)加强学校出入管理。(二)做好防疫物资准备工作。(三)严格管控校园重点区域。(四)强化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五)加大校园环境整治力度。(六)切实做好学校家属区疫情防控工作。(七)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八)大力加强联防联控队伍建设。(九)全面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对于学校来讲,既要在学校管理中组织好疫情防控工作,又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组织好教育教学工作,这需要学校积极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内容,切实将实际工作落实到位。那么学校在疫情防控方面有哪些责任?应该主要做好哪些方面的防控工作呢?
一、学校未依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学校有关责任人员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在校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准许、纵容上述患者继续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对学校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刑事案件适用若干解释》”)第四条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办学校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可能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三)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适用若干解释》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百零三条和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若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四)校车管理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9年)第十四条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内,校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校车负责人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将可能被处以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
(五)阻碍执行公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学校及相关人员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或者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将对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予以拘留并处罚款。
二、学校在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要责任内容及措施有哪些?
(一)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要责任内容有三方面:
1、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2、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
3、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二)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应主要落实以下五个方面
1、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及应急预案;
2、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并做好工作记录。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3、做好学生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登记、病愈返校证明、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学生健康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记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记录、校内公共活动区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等工作记录;
4、发生传染疫情后,按照学校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要求做好传染病病例登记及报告、被污染场所消毒处理、使用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记录等工作,并留存相关资料。
5、做好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三)学校开展日常教学工作后,应当做好以下常态化工作:
1、要切实落实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做到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要注意保持教室、阅览室(图书馆)、实验室、宿舍、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工作,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3、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确保为学生提供合格的安全饮用水,要主动争取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等工作,防止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
4、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直饮水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别提示: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学校的以上的工作应当建立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工作、防控责任落实、防控检查、疫情隐患消除等情况。
工作记录,包括书面材料,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2020.05.01)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群、QQ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同时还需要注意,书面资料需保存原件,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需保存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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