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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功代理 作者:高俊锋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6-29

小唐系一在校大学生,有时候跟同学出游,常去郑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车。2023年9月份的一天,小唐再次来到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该公司的奥迪A6,约定日租金500元。第二天,小唐驾

小唐系一在校大学生,有时候跟同学出游,常去郑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车。2023年9月份的一天,小唐再次来到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该公司的奥迪A6,约定日租金500元。第二天,小唐驾车在一十字路口左转弯时撞到了路牙石,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就车辆损失索赔问题发生争执,租赁公司起诉于法院。

经鉴定,涉案车辆的车辆维修费为135450元,车辆折损费用为39000元。加上车辆停运费,租赁公司要求赔偿252950元。

我代理本案后,审查双方的租赁合同,发现该合同第5条第1款约定,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承租人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据此,我方请求法院责令原告方提交涉案车辆的保险单。审查原告提交的保单发现,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362689元,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本案庭审中,我发表代理意见,被告小唐的的赔偿系补充性赔偿,是第二责任人。而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系第一责任人。在原告没有申请保险理赔无法确定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情况下,被告有合理的理由不履行赔偿义务。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作为二审的新证据。

二审开庭时,除了重申了一审的观点外,我就对方的新证据发表了意见。因为保险单载明的解决争议方式为诉讼,在租赁公司未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情况下,拒赔通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上述意见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二审中,某租赁公司表示已经就案涉车辆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相应《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纠纷解决方式为诉讼,即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某租赁公司亦应当按照商业保险单的约定,穷尽包括诉讼在内的救济途径之后,才能够就案涉事故车辆损失未能得到理赔的金额,向小唐主张赔偿。故,某租赁公司有关小唐应承担车辆维修费及折旧费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当事人起初一直纠结于鉴定数据不实,损失数据有夸大。但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有资质的情况下,尽管我方就鉴定意见先后提出了异议与补充异议的情况下,其实是很难得到支持的。本案作为一起合同纠纷,核心证据就是双方的汽车租赁合同。我根据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有据有理的提出我的代理意见,最终获得了本案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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