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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合同履行的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12-21

在很多牵涉政府行为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很多当事人(通常是被告)经常以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作为违约的抗辩理由,意图对抗违约责任的承担,有的甚至以此援引合同的法定解

在很多牵涉政府行为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很多当事人(通常是被告)经常以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作为违约的抗辩理由,意图对抗违约责任的承担,有的甚至以此援引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而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但是基于政府行为下,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诉权的选择上,守约方(通常是原告)如果提起行政诉讼,会否更加有利于权利的救济?一直是法庭辩论的热点难点和代理律师的方向抉择难题。
一、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153条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现行法律没有有进一步的解释,但学理通说有三种情况,即重大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重大异常事件。对于政府行为,是否一概列入不可抗力范围呢?答案是否定的。因其受政府的行政行为约束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同。
    1. 抽象行政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或者普遍性,这类行为包括政府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在《违约责任》、王利明教授在《合同法新论》中,仅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上述行为列入不可抗力范围,但明确否定将政府行为一概列入。此外,还有学者也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在全县境内普遍有效的规定、办法列入不可抗力范围。对这类政府行为,其效力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抗拒,民事合同因此终止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毫无疑问属于不可抗力。
    2.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这类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也要一分为二:
    重大公共利益调整和公共危机管理的需要。前者诸如修建城市规划中的广场、道路需要需拆迁某一幢房屋,后者是针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如“非典”)所必须采取的应急手段。但这一类行政行为也要遵循以下原则,不可滥用。必须做到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不得恣意为之,且该手段确实不可替代。源于此类的抗辩,也可列为不可抗力。
    一般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需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是行政法探索的永恒主题,在二者间如何取舍,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紧密关联,也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法治文明程度和社会价值取向。在现实的行政过程中,我们要警惕和防止“公共利益羊皮化”现象,对此现象,北大教授陈端洪曾有精僻论述:“即掌握公共权力的某些人为了实现其自身私利或部门利益,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肆意侵害普通公民的个人利益。”由于公共利益不应该具有天然的优于个人利益的特性,且此类行政行为通常不是事关国计民生,不是公共危机管理而必须的、无可替代的,因此对此类行政行为,不应列入不可抗力范围。
    二、诉权技巧选择
    在有政府行为介入的案件中,被告通常会以政府行为首先要服从,原告如认为该行为违法,应该自行提起行政诉讼进行辩称。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告确实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提起何种诉讼,其完全拥有自由选择权。从诉讼技巧看,应当尽可能通过民事诉讼来排除行政干扰。因为在违约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当由被告针对政府的通知是不可抗力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和证明;如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方便是权力更大的各级政府,该类被告,只要证明其下发通知的行政行为内容程序合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便难以撤销,如果选择该类诉讼方向,毋宁是自陷泥潭。
    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原告也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但此诉请的结果,很有可能造成法院的司法权和政府的行政权发生冲突,虽然司法权具有高于行政权的最终确认力、执行力,但司法救济的程序性和行政行为的效率性存在时间差,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在得到司法救济之前,原告的经营利益很可能限于极大的被动;第二是选择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本人支持这个诉讼方向。因为这样原告首先可将前期投入合同利益风险转嫁于对方,且可按合同法的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该数额的确定,通常由法院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既往业绩作出评估,并最终会被法院采信。
    三. 政府行为不应成为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使障碍
因历史和文化原因,我国奉行国家利益、集体主义至上的传统,强调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要无条件让步,漠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政府行为经常作为不抗抗力,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挡箭牌,意图逃避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上述观念反映到行政实践上,又容易造成行政不当甚至行政违法,公权力任意入侵私人领域。随着《宪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修改、《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个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将成为法治文明和时代进步的新标尺。因为既然“权力来源于人民”,那么如果每个人的个人利益都面临公共利益侵犯的危机,所谓的公共利益,还有何存在的借口?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  王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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